全球和平统一促进同盟章程(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概念限定
(一)统一的范围是指在整个地球(陆、海、空、天)范围内。
(二)全球统一的内涵是指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只存在一个政权,一个政府,一种通用货币,一种通用语言。
(三)全球统一实现的标志是在现有的各国政府之上,成功组建成立一个全球政府。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全球和平统一促进同盟,简称“全球统促盟”。英文全称为Alliance for the Promotion of Global Peaceful Unification,英文缩写为“APGPU”。
第三条 本同盟推进全球统一所采用的方式是和平——非暴力方式。
第四条 本同盟是由赞成全球和平统一的各国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际性、非营利性 、非政府(民间)社会和平组织。
第五条 本同盟的宗旨是:高举全球主义旗帜,团结一切拥护全球和平统一的各国各界人士,推动各国政府间和民间的交流与往来,促进早日实现全球和平统一。
第六条 本同盟推进全球和平统一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求同存异——求政权统一,存文化、信仰、价值观等差异。
第七条 本同盟推进全球政权和平统一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全人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 本同盟遵守各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同盟任务
第九条 本同盟的主要任务:
(一) 为关注人类未来、爱好和平、希望全球早日实现和平统一的各国各界人士提供一个能表达诉求,能贡献自己一份力的舞台。
(二) 通过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实践和研究并举,逐步解决和克服全球和平统一路上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三) 通过有组织的宣传,增强人们的全球危机意识、全球公民意识、全球治理意识、全球治理参与意识、全球和平统一意识等。促进全球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四) 通过同盟各国会员的共同努力,逐步消除各国民族之间的误解和分歧;加深各国民族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相互团结;促进各国政府进行裁军、撤关、合并等。
(五) 通过同盟各国会员的共同努力,促进各国民间合作和政府间合作,为有效解决困扰全人类的各种全球性问题搭建治理平台,组建全球政府,实现全球政权统一。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十 条 本同盟实行会员制。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拥护本同盟章程。
(三) 有加入本同盟,成为会员的意愿。
第十二条 会员加入同盟程序:
(一) 本人填写加入同盟登记表。
(二) 经同盟会员服务中心审核通过。
(三) 有本同盟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同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同盟的活动;
(三) 在本同盟创办的报刊或网站等上的语言发表权;
(四) 对本同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自愿资助同盟和资助同盟的一些活动;
(三) 介绍新会员;
(四) 宣传本同盟所推崇的思想和理念;
(五) 维护本同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退出同盟应书面通知本同盟会员服务中心,报会员服务中心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经会员服务中心核实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同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同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或授权会员服务中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同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同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同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坚持同盟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素质好;
(二) 在本同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同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同盟各国理事长为本同盟在该国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条 本同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同盟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同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同盟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持本同盟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本同盟不接受任何政府或政治团体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本同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同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同盟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同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各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同盟缓解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条 本同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同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各国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同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同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同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同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同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同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同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各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同盟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盟的理事会。